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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咨询来源:未知 作者:小苹果 发布时间:2020-01-14 热度:
西安中兆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资质
来源:号 住建部、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布平台 造价
2016年10月住建部发布《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明确提出: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2018年11月14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提出:决定进一步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部分指标,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建办市〔2018〕53号文的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已全部取消。
现场专业人员岗位证书包括(也就是常说的“八大员”):
施工员
质量员
材料员
机械员
劳务员
资料员
标准员
……
2018年10月8日,天津住建委下发文件,对工程施工项目部人员管理提出新要求。通知明确提出:
1、八大员等人员配备: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时,不再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民管员、造价员、材料员、资料员、试验员等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列入投标文件。
2、停发证书:停止《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考核、发证工作。
2018年12月14日住建部官网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停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按照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反馈意见,经研究,决定:
1、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和发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考核合格证书》;
2、废止《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
3、将研究制定指导各地规范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教育的相关政策,做好工作衔接,探索建立多元人才评价机制;
近期关于“八大员”这一系列通知的下发,预示着“八大员”或许即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不过2018年12月8日住建部正式上线运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发布的《关于正式运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中也明确提出:
1、八大员等证书全国联网:系统实现经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技能人员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以及现场专业人员岗位证书,联网查询。
2、八大员等证书全国通用:系统中的相关证书,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内予以认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对持证人员提出重复取证等要求。
证书何去何从?还需要静等官方后续政策的发布!
“八大员”为什么或许会退出历史舞台呢?“八大员”不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清单之内等等原因。
哪些证书是国家认可的?哪些资格证书已明确作废?
一、原有职业资格证书75%已取消,目前仅剩140项
2014年以来,截止目前国务院已取消434项职业资格,占总数的75%以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中,保留140项职业资格,该《通知》还特别强调三个“不得”。
1、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
2、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3、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这“三个不得”若能严格执行,无论对企业还是个人来说,负担减轻的不是一点点!
二、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有21项
经整理,涉及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共21项,建造师、建筑师、造价工程师等都在其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16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5项。
1、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序号 | 职业资格名称 | 实施部门(单位) | 资格类别 | |
1 | 注册消防工程师 | 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
2 | 注册会计师 | 财政部 | 准入类 | |
3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 环境保护部 | 准入类 | |
4 |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 | 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 | 准入类 | |
5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
6 | 注册建筑师 |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 准入类 | |
7 | 监理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
8 | 造价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
9 | 注册城乡规划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 准入类 | |
10 | 建造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
11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注册结构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注册土木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
注册化工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
注册电气工程师 |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 ||||
注册环保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
12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注册冶金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 ||||
注册机械工程师 | ||||
13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
14 |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 水平评价类 | |
15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
16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 水利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 水平评价类 |
2、工程建设领域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序号 | 职业资格名称 | 实施部门(单位) | 资格类别 | |
1 | 焊工 |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 准入类 | |
环境保护部(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 | ||||
2 | 机械设备修理人员 | 电工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3 | 建筑安装施工人员 | 电梯安装维修工 |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 水平评价类 |
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 | ||||
4 | 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人员 | 筑路工 |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桥隧工 | ||||
防水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 |||
电力电缆安装运维工 | 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
5 | 房屋建筑施工人员 | 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三、工程建设领域其他证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明确提出的“三个不得”原则,是不是其他证书就全部取消了呢?不尽然!更多八大员最新内幕信息请搜索关注:建筑业那点事儿。工程建设领域除了以上证书外,还有很多其他证书。例如:八大员(或许即将取消)、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工种目录列中出的184个工种以及工程领域职称等证书。
不过,从证书的含金量来说,肯定还是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证书含金量高。主管部门认可的证书,有些是行业阶段性发展需要而设立,可能会阶段性存在。
住建部相关文件通知全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停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相关要求,按照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反馈意见,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和发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考核合格证书》。《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中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我部将研究制定指导各地规范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教育的相关政策,做好工作衔接,探索建立多元人才评价机制,进一步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13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
建办市〔2018〕5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进一步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部分指标,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5日
相关链接:
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
(小编注:已废止)
建人〔2012〕1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各社会团体: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2020年)》精神,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我部组织编制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以下简称职业标准),并将陆续发布。为做好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职业标准的目的意义。职业标准规定了相关职业岗位专业人员的职责任务,及其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要求,是企事业单位科学合理设置专业人员职业岗位、加强现场管理和教育的依据。制定并实施职业标准对于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社团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加强岗位工作,规范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管理质量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对于高等学校、职业学院和机构开展人才培养,也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二、实施职业标准的责任分工。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相关职业岗位考核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大纲、统一证书式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岗位的统一管理、统一考核。随着职业标准的陆续颁布,各地要及时组织宣传贯彻,提高企事业单位和专业人员执行职业标准的自觉性。
三、完善企事业单位职业岗位设置。指导企事业单位参照职业标准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职业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健全岗位责任制。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行业管理规定,配备相关职业岗位的专业人员。从事职业标准规定的职业岗位的专业人员,应做到合格后上岗。
四、组织编制职业标准大纲。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有关单位,根据职业标准要求,编制各职业岗位考核大纲。大纲以岗位需求为导向,以提高综合素养和职业能力为核心,注重对解决现场实际问题的考查。考核大纲由部人事司发布实施。
五、积极推进专业人员岗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专业人员的岗位,作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完善岗位管理制度,制定规划,改进服务,加强质量监督检查。要督促企事业单位发挥岗位的主体作用,制定并落实好岗位计划,推进岗位与岗位(职务)聘任、业绩考核、薪酬待遇等人事管理制度相衔接,加大投入,落实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应用于一线职工的。
六、规范实施专业人员岗位考核评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开展专业人员岗位考核工作,实行考培分开,即考核评价管理部门不得参与相关的活动,由企事业单位或具有资格的单位组织实施。逐步推行全省统一组织考核评价,年度考核评价计划要向社会公开,努力提高考核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确定的、考试收费标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考试收费的监督检查。
七、严格岗位考核证书的发放管理。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核评价的合格人员,可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考核合格证书》,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相关职业岗位的知识和能力,可受聘承担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考核合格证书》由我部制定统一式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和管理,省级考核评价管理机构核发。证书实行统一编号,可上网查询验证。对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各地不得要求其进行相同职业岗位的重复考核取证。持证人员应该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八、加强考核评价管理信息化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有关单位研制开发岗位考核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与省级考核评价管理机构的网上互联和信息动态管理。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岗位考核管理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岗位、考核评价、证书管理、继续教育等环节的信息化管理。
九、组织开发职业标准教材。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委托有关单位,根据职业标准考核评价大纲要求,编写各职业岗位教材,供各地工作选备。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发各具特色的职业岗位教材。
十、积极引导职业院校深化教学改革完善体系。各土建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各有关职业院校要以职业标准为导向,合理调整、设置土建类专业,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完善培养方案,调整体系和教学内容,组织好校内实训和企业顶岗实习。要认真落实职业教育“双证书”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参加相关职业岗位的考核,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提高就业能力。
十一、充分发挥行业社团的作用。要充分发挥行业社团在职业标准实施中的作用,支持有关行业社团参与职业标准编制、大纲制定、教材编写、岗位、继续教育等工作。各有关行业社团要积极引导企业按照职业标准要求,开展岗位和持证上岗,提高专业人才的能力和素质。
十二、切实加强职业标准实施的指导监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我部统一规划,做好专业人员岗位考核及其指导监督工作,明确提出专业人员要求,指导、检查企事业单位、行业社团落实职业标准的情况。建立岗位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及时发布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推荐质量高、信誉好的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工作的具体办法。
来源:住建部、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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