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作者:西安资质代办 发布时间:2021-01-06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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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陕建发〔2018〕67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20〕5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代理行为(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承揽业务并组织招投标活动,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不得为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代理投标或者提供咨询;不得转让代理业务;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接受招标人、投标人等相关利益关系人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在招投标代理活动中发现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配备满足代理招标项目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并指定项目负责人;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工程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代理项目的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应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工程建设类职称,并参加市住建局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招标代理活动各环节至少应有1名专职人员到场,开评标、评标复议(重新评标)和投诉处理环节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二、加强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质量管理,提升代理服务水平(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与招标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代理合同,严格履行民事代理责任。(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应全面了解工程项目情况,不得对已施工或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工程再组织招标。(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编制招标文件。(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工程造价有关规定编制工程招标最高限价,严禁扩大或缩小工程量,降低或抬高工程造价。(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整保存招投标过程中的所有资料,主要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异议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等和招投标工作有关的资料。三、实行工程招标代理一项目一考核,进一步夯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九)招标人要依法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督促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对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代理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报告。按照《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认定管理细则》(详见附件1),由招标人对代理机构实行一项目一考核,填写《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评价表》(详见附件2),在中标通知书备案前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报送考核情况。四、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十)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强化对代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在日常监管、处理投诉及招标人考核中发现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等负面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十一)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台账(详见附件3),记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代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等负面行为,每季度向市住建局报送。附件: 1.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认定管理细则2.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评价表3.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台账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1月26日附件1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认定管理细则一、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整改并计入不良行为:(一)招标文件中有明显歧视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前后矛盾表述不一致导致评标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二)发出的招标文件与备案的文件资料不一致的;(三)制作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数据电子文件形式其标准、格式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文本要求的;(四)发出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中标通知等数据电文未按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的;(五)因招标代理的工作失误导致招标工作需要流程回退或重新组织开、评标的;(六)对异议或投诉不积极主动配合的;(七)资料汇编超期不备案的;(八)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错误较多,编制不规范、不严谨、前后矛盾,监管部门就同一项目指出3个以上问题的或同一问题反复修改3次以上的。二、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招投标活动,责令整改。并对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计入不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招标人更换招标代理机构:(一)私自变更、修改、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答疑纪要、变更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的;(二)投标截止时间前,拒绝接收已经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合格的投标文件的;(三)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私自拆封或破坏已经封存的投标文件的;(四)组织评标时,提供给评标委员会评标所使用的招标文件与发出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对中标结果造成影响且无法纠正的;(五)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六)其他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定的行为。三、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并录入“信用中国”平台。(一)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媒体不符合规定的;(二)招标文件降低国家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的;(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够法定时间的;(四)违反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逾期接收报名资料或者投标文件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允许投标人撤换或修改投标文件的;(六)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资料,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或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互相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七)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八)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者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及投标咨询服务的;(九)国家规定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应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分的行为。附件2附件3猜您喜欢往期精选▼国务院:进一步压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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