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劳务资质新标准 来源:号天津市住建委 住建部 工程质量 建领 2019年1月份,住建部官网公布了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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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劳务资质新标准
来源:号 天津市住建委 住建部 工程质量 建领
2019年1月份,住建部官网公布了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办法》规定,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近日,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
刚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天津市施工图审查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对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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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工图审查权之争,已经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施工图审查应如何开展?国务院曾多次修改相关法规:
2000年1月和9月
国务院颁发的“两个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002年6月
原建设部组织调研组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全面调研,成立“政府审查施工图”8人调研组。调查组写出了几万字的《政府审批专业工程施工图问题专题调查报告》,其结论是不可行也没有必要。
2012年9月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规定:“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
2017年10月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修改了“两个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的内容。
在“两个条例”修改之后,问题的焦点是,施工图审查应如何开展?对此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解读:
一种是继续由政府指定的审图机构来审查,还要完善和加强;
另一种是应将不正当实施多年的施工图行政审批制度回归到基本建设程序,由设计单位自行审查的源头。
而此次提出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既非前者,也非后者。政府在施工图审查中没有完全放手,但似乎也想将一部分交由市场完成。而其具体的实行方法,则要“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此次天津率先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政府购买服务,也是走在了全国前列。
住建委文件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天津市施工图审查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天津的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施工图审查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决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开展施工图审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对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月28日(周四)14时前反馈我委,电子版请发送至bzsjc@zfcxjs.tj.gov.cn。
附件:天津市施工图审查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19年2月26日
(刘静;:28468116)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施工图审查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施工图审查政府购买服务,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利用财政性资金,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审查交由具备法定资格的审查机构承担的行为。
第三条 施工图审查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有序实施、注重实效、公开择优、规范取费的原则,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一次性施工图审查服务,切实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第五条 本细则实施前,审查机构已同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或已取得中标通知书的,继续按原合同执行。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审查机构,并依法公开。
第七条 报送勘察文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在天津市数字化审查系统提交施工图审查申请。
报送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在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提交施工图审查申请。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项目分配系统综合考虑机构资格、审查认定范围和费用测算等因素,确定审查机构。
同一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原则上由一家审查机构承担。
第九条 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若存在以上情况的,审查机构应于1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重新分配审查项目。
第十条 无正当理由,审查机构不得拒绝提供施工图审查服务。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在政府购买服务框架下,与建设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协议、提供施工图审查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并承担审查责任。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政府购买服务费用按季度结算。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审查机构应将项目结算确认单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拨付审查费用。
第十四条 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后,因建设单位终止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应在终止之日起90天内,将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和终止审查说明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终止审查的项目,审查费用按计费金额的75%结算。
同一项目再次报审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审查机构、支付审查费用。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文件内容涉及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签订审查合同、支付审查费用。
第十六条 新建项目的补充勘察审查由原勘察文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不再收取审查费用。
第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定。
第十八条 审查机构应按有关要求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资金支付和其他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管,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安全使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施工图审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22号)、《市建委市人防办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全面推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图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建设〔2018〕43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我市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政府购买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9年3月1日起,我市申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项目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绿色建筑促进发展中心)向审查机构支付审查费用,建设单位不再需要支付相关费用。
特此通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财政局
2019年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建部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12月29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消防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住建部原文件全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13年4月27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建筑专业不少于3人,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第八条 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送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修改为“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消防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执业注册继续教育。
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每年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十八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审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审查情况统计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信息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列入名录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
(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
(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审查机构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4年8月23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同时废止。
来源:天津市住建委 | 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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