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建设、行政审批管理部门,西咸新......
立即咨询来源:未知 作者:小苹果 发布时间:2019-11-02 热度: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建设、行政审批管理部门,西咸新区规划建设、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各建筑业企业:
为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深刻汲取秦岭北麓违建别墅问题教训,切实提高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水平。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8号)、《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1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17〕91号)、《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18〕8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许可证的申请范围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施工,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和开发区建设管理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许可证的受理和核发
(一)新城区、莲湖区、灞桥区、雁塔区、碑林区、未央区等城六区的施工许可证在审批事项未下放前,由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受理和核发。待审批事权下放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西咸新区和高新区、经开区、阎良区、高陵区、临潼区、长安区、鄠邑区、周至县、蓝田县等区(县)的施工许可证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核发工作。
(三)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航空基地、航天基地、灞河新区、大兴新区、大兴未央办、汉长安城遗址保护办等9个开发区(切块地区)的施工许可证,按照行政执法委托事权由项目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受理和现场踏勘,初审符合法定条件后报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待审批事权下放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新城区、莲湖区、灞桥区、雁塔区、碑林区、未央区等城六区的城(棚)改施工许可证的受理、核发,参照城(棚)改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和职责
(一)工作原则。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有效、公平公开、智慧智能、协同共治等监管原则,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同时,严格按照《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申请和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职责划分。按照项目属地化监管和谁审(初)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西咸新区和各区(县)、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履行事中事后监管的主体责任。城(棚)改部门负责城(棚)改项目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四、施工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坚持日常巡查与“双随机一公开”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管工作,区(县)每季度、市级每半年开展一次常态化执法巡查。主要监管内容如下:
(一)对施工许可证核发过程的监管
1、西咸新区和各区(县)、开发区行政审批部门或建设管理部门统一在西安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平台”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业务,应全面准确录入相关信息,确保所需信息及时入库、随机可查。同时,实现与省投资在线、省施工许可管理系统等信息平台的信息互通,做到数据资源共享。
2、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或行政审批部门依托“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服务窗口”,实现“一口进件、同步传送、联合审批、一口出件”。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所需的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提交的资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办事窗口和“政务服务网”公示,方便企业和办事群众查询。
3、各级建设管理、行政审批、执法监察部门对建设单位隐瞒实情,或者采取欺瞒、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在西安政务服务网(诚信平台)进行公示的同时将信息报送至“信用中国(陕西)”网予以公示。并将不良信息记入企业诚信档案,纳入市场检查、动态考核、资质资格业务办理等重点审查监督对象,视情上报省住建厅予以市场准入限制。
4、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行政区划代码(附件1)和样式编号(附件2)要求,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台账管理制度,登记施工许可证的编号和发放记录,每月10日前将上月许可台帐(附件3)报送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项目的监管
1、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建设单位查验有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为无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施工和监理。
2、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对工程概况、施工现状、手续办理等情况进行登记,对建设、施工等责任单位除依法按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应将违法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企业信用档案予以公示。
3、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畅通投诉渠道,对投诉举报问题线索及时处理并建立台账。
4、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加强与发改、国土、规划等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配合,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超出施工许可证批准范围施工行为及时处理,合力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5、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对发现的涉嫌违法问题,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案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对发现的涉嫌其他部门职权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已取得施工许可证项目的监管
1、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张贴施工许可证或其复印件,公开施工许可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建设项目未按照许可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五方责任主体单位(人员)等许可条件组织工程建设的,各级建设管理或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
3、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建设单位在办理许可时做出的承诺事项进行检查,对不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当责令整改或纠正;限时未整改或拒不纠正的,做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查处。
4、建设单位未如实、报送基本信息的,或中止(恢复)施工未及时向许可机关报告,或未按要求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
5、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开工也未向发证机关说明理由、申请延期(附件4)的,或申请延期超过2次但仍未按期开工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6、中止施工的建筑工程在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报原发证机关核验,同时提交恢复施工申请。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应按照要求重新提供资料核验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未及时向许可机关报告,并按照要求重新提供资料的,各级建设主管单位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
7、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或规划审批条件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其他证载信息发生变更的,发证机关需在已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中注明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信息。
8、建设单位施工许可证书遗失的,工程正处于施工阶段的,由发证机关在补办的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中注明原施工许可证编号和遗失补办时间等内容;工程已完工的,由发证机关出具已核发的证明,注明原施工许可证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证载信息。
9、各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施工许可证要求施工的行为,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不含城棚改)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进行指导监督,负责本《通知》的解释。
附件:1. 西安市行政区划代码表
2. 施工许可证的样式编号
3.施工许可证的台帐样式
4.施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12日
(联系人:史哲 电话:88668188)
附件:1. 西安市行政区划代码表.doc
2. 施工许可证的样式编号.doc
3.施工许可证的台帐样式.doc
4.施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doc
来源:西安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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