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5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
立即咨询来源: 作者:中右管理 发布时间:2017-02-20 热度:
为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5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招标活动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
住建部严令:不得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供资质原件
通知全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6]46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9]20号)规定,每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1个正本和1个副本,每本证书上均印制二维码标识。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招标活动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
推荐阅读:
”2017年资质动态核查全面系统化”
”资质动态核查后仍有重点监督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