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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企业无需再重新申请“五证合一”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要求,在原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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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企业无需再重新申请“五证合一”

来源: 作者:中右管理 发布时间:2017-02-20 热度: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要求,在原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要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三证合一”企业无需再重新申请“五证合一”


  “五证合一”将于10月1日起实施,一套材料 一表登记 一窗受理

  

  据了解,“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将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有助于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进一步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要以“三证合一”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为基础,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加以完善。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不再另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通知》显示,要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互认。制定统一的信息标准和传输方案,改造升级各相关业务信息系统和共享平台,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数据信息落地到工作窗口,并在各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有效融合使用。

  

  已按“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要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开放共享。没有发放和已经取消统计登记证的地方通过与统计机构信息共享的方式做好衔接。

  

  改革后,原要求企业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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