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是建筑行业的一部大法,从1997年颁布实施,到现在已经18年了。18年来,《建筑法》为规范、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筑行业已......
立即咨询来源: 作者:中右管理 发布时间:2017-02-20 热度:
《建筑法》是建筑行业的一部大法,从1997年颁布实施,到现在已经18年了。18年来,《建筑法》为规范、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筑行业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建筑法》的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建筑行业所面对的形势,有些条款不仅不利于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反而束缚和遏制了建筑行业。业内外人士、包括人大代表也强烈呼吁修改《建筑法》。
聚焦:《建筑法》修订5大看点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副司长熊士泊出席“工程项目管理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熊副司长在谈到建筑市场监管司近期工作重点时,两点重要信息需要大家关注: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筹划两场重要会议:中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会议和建筑业改革会议。
2)同时1997年颁布实施的《建筑法》修改已列入立法计划,建筑市场监管司正在按照坚持问题导向、市场发展导向、目标导向、稳妥推进等原则积极开展工作。
由此可以看出,《建筑法》修改工作已经启动,建筑行业将面临重大变革。其中,与建筑从业者密切相关的有五大看点:
第一,《建筑法》适用范围将扩大。
已实施10余年的《建筑法》适用范围偏窄,适法主体涵盖不全。该法只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活动”,即工业与民用建筑活动,从而限制甚至排斥了《建筑法》在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矿井、水库、通信线路等专业建筑工程的建造及其设备安装活动中发挥作用。
现行《建筑法》虽对工程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的法律地位作出了详细规定,但对勘探、设计单位等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且随着建筑业市场化以及投资主体、投资形式多样化而逐渐出现的中介、咨询、招标代理、代建、行业协会等组织也未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由于《建筑法》的适法主体涵盖不全,一些行业或部门纷纷出台调节本行业或部门建筑活动的法规和规章,造成各自为政、多头管理等现象,甚至部门利益法制化,出现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对建筑行业现代化、国际化发展引导性不够,对建设单位约束性规定少且没有强制力,承包单位优先受偿权行使面临很多障碍等也是《建筑法》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表现。
因此,此次修改《建筑法》将调整适用对象和范围,将现行《建筑法》中的“建筑工程”这一术语改为“建设工程”,并按照大建筑业即国际公认的建筑业概念,明确其法律含义和调整范围,而不再局限于各类房屋建筑的建造和安装。
第二,修订《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制度,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提高建筑设计水平,修订稿重点有三方面突破:
1、增加设计单位招标方式,适应建筑创意需求。设计单位招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业绩经历、对项目的解读和设计构思等评审确定中标人。
2、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示设计费或计费方法,使设计单位可根据收费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投标。
3、要求主管部门公开评标专家名单和评审意见等信息,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对评审专家形成约束。
第三,修订《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工程设计市场实行企业资质管理是《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立的一项市场准入基本制度。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更加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监管司对2007年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进行了修订。征求意见稿精简压缩专业资质40%以上,解决了原标准专业划分过细,企业需要申请的专业数量过多的问题;降低了部分注册人员要求;调整了项目规模划分,扩大乙级、丙级企业承接业务范围。
第四,争取颁布化工、公用设备、电气3个工程师执业签字文件。
2010年,启动了化工等3个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注册工作,为了进一步发挥注册工程师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积极作用,落实注册工程师的责任,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监管司和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正在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起草化工等3个工程师的执业签字文件,将尽快颁布相关文件并启动执业。
第五,争取颁布勘察合同示范文本。
今年3月,住建部和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并于7月1日开始执行。自去年以来,主管部门也在组织相关单位修改2000年制定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以更加切合工程勘察市场的实际,规范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当前建筑企业正面临经济发展新常态、新形势、新机遇、新挑战。企业必须更新观念、与时俱进、抓住机遇,顺势发展,才能搭上建筑改革的顺风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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