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中右管理 发布时间:2017-05-17 热度:
“营改增”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变革,涉及面广,影响力大。对国家经济环境而言,“营改增”在产业结构调整与税收减负等方面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根据总理部署“营改增”五步走的要求,2020年将实现营改增全覆盖,并在不久的将来实行增值税立法。因此,2020年建筑施工业“营改增”,已势在必行,对建筑业而言,“营改增”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建筑营改增势在必行,资质自管模式成宠儿
在目前的经营模式下,在总承包签订下,实施过程涉及三个主体,即业主、中标方和施工方。业主即甲方,中标方即中标或投标单位,具体承接施工的单位即为施工方。在实行增值税的管理下,要求不同法人或不同纳税主体之间必须符合增值税的链条抵扣,这就和营业税制下有了很大的区别。在“营改增”后目前有些经营模式不适应增值税的要求。要符合增值税链条的规定,必须在中标方和施工方之间要完善相关合同以及增值税的链条。
自管模式、代管模式、联合体经营模式等在当下已成为建筑企业的行业共性。
一为自管模式:
工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中标后自行施工管理。此种模式下,无论是缴纳营业税还是缴纳增值税,纳税主体不变,税制的改变对这种模式没有太大的影响。
二为代管模式:
即子公司以母公司名义中标,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直接授权子公司成立项目部代表其管理项目的模式。
三为联合体经营模式:
即平级单位之间的资质共享,如二级单位之间、三级单位之间,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直接由实际施工单位以中标单位的名义成立项目部管理项目的模式。
无论何种模式,在“营改增”后都会带来进销不匹配的问题,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销项在合同签约方,即中标单位,进项在施工方,导致进项和销项不匹配。
(二)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无合同关系,导致抵扣链条不完整。
(三)内部总分包之间不开具发票,如中标单位按照总包方核算工程项目的总包收入和分包成本,但由于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将仍无法抵扣分包成本的进项税。
“营改增”后,联合体经营将面临无法实现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善。其作为一个非法人的虚拟机构,在“营改增”后不具备法人纳税主体资格,不能对各参与单位进行业务的分劈,不能开具发票。因此,针对这种问题,中右管理提出以下应对建议:
1、建议首选自管模式,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符合增值税管理的要求。
建筑集团应对旗下子、分公司的资质进行梳理和评估,优胜劣汰,各级单位尽量使用自己的资质来投标,限制资质共享或改变现有资质管理模式。
2、对于资质借用的情况,以资质主体的名义给业务开具发票的,相应的收入、成本需纳入资质主体报表合并范围,以规避双重缴税的风险;
3、对资质进行优化,根据市场定位,规划资质的取得,减少资质借用。
4、严格资质管理,如借用资质不可避免,则必须明确主责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机制,以保证经营公司、工程造价处、工程管理处、企业管理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人力资源处及分公司等之间的信息同步,确保适应“营改增”后的管理需要。
5、如果联合体形式中标的,建议与甲方积极协商由联合体各方分别与甲方签订合同,各自分别按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向甲方开具发票进行结算。
6、规范经营模式,梳理完善管理制度。
企业应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规范经营管理模式,强制采取更能减少经营风险的经营模式,降低由于建筑法和增值税的管理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同时规范经营模式,对目前的经营模式进行梳理,改变现有业务模式,加强资质管理,限制资质共享,以适合增值税的管理要求,使经营管理更规范,满足增值税的管理要求,将改革的阵痛降低到最小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