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创业者来讲, 创业公司选择企业类型 、如何正确的利用公司法中关于各种类型的公司形式的设置及制度限制变得尤为重要。我们创业者更应当在设立公司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
立即咨询来源: 作者:中右管理 发布时间:2017-02-20 热度:
对于创业者来讲,创业公司选择企业类型、如何正确的利用公司法中关于各种类型的公司形式的设置及制度限制变得尤为重要。我们创业者更应当在设立公司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权衡利弊,选择适合自己的公司形式。
一、一人有限公司
“一人公司”中只有一个股东,所有者与经营者集于一身,不可能设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投资者有绝对的权威,在公司内部不存在对其行为的有效约束,缺乏机构之间的制衡,一人股东全部控制公司的经营权、决策权、人事权,公司在重大事项的决策上不履行必要的程序或必要的记录。
二、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其具备的法人企业的一系列优点。首先,有限公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有限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是其所有的全部财产,不会涉及牵连到股东的个人财产;再次,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介于个体工商户和一人制公司之间的组织形态。相比于个体工商户而言,在市场上有更好的信誉保障;相比于公司制。
四、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最小最基本的经济形态了,登记简单,没有严格的管理制约,经营和决策灵活,管理成本低。但是难以在市场中得到认同,特别是大的商品交易和商业谈判场合,且以个人和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创业初期可以个体工商户的形态经营,建立起技术和产品的内核,待技术或产品在市场上成熟时,再通过设立公司制企业来发展已有的商业模式。
五、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和多股东的公司相比,合伙企业的设立没有公司制企业设立的繁琐,且合伙人之间可以用于合作出资的筹码更多,可以更好的吸收创业伙伴。比如管理经验、技术优势、人脉资源、客户订单等等都可以作为软性资源投资,而这些软性投资在设立公司制企业时不好评估入股、难以在财务报表中反映,但是在合伙企业里,却很好解决,只要合伙人之间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就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但是,合伙企业的缺点就是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对外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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