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西”建筑资质”资质审查与许可条例具体如下: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初审合格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
立即咨询来源: 作者:中右管理 发布时间:2017-02-20 热度:
2016陕西”建筑资质”资质审查与许可条例具体如下: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初审合格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公路、水利、通信、铁路、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公路、水利、铁路、电力方面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
4.市属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除第(四)条以外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及”资质证书”日常变更;
5.涉及到申请电力方面资质的,委托国网陕西市电力公司提出行业专家审查意见。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公路、水利、通信、铁路、电力方面的施工总承包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公路、水利、铁路、电力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模板脚手架、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日常变更(不含市属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资质证书日常变更)。
(四)申请本通知第(一)、(二)条所涉及资质的,企业申报的技术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材料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审核(市属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报的技术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材料由市属集团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负责审核);企业申报的综合资料、注册执业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材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核。
申请本通知第(四)条所涉及资质的,企业申报材料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审核。
(五)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其中涉及公路、水利、通信等方面的资质,许可机关将申请材料转市相关专业部门会同审查,相关专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转许可机关,逾期未返回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其中涉及公路、水利、通信等方面的资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转市相关专业部门会同审查,相关专业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逾期未返回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初审合格的,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
对涉嫌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审查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核查;核查期间,暂不予做出该申报行政许可决定,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六)企业”资质申请”受理后,企业主要人员情况及企业工程业绩情况将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企业资质申请受理后(首次申请除外),许可机关通过陕西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系统,及现有行政信息资源,及时核查企业市场行为,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违反《规定》第二十三条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八)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资质,将审批结果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向社会予以公告,同时以***方式通知申报企业。
(九)申请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公路工程等有厂房、技术装备要求资质的,受理部门应在接到企业资质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直接受理的由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核查),重点核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厂房、技术装备等情况,并按规定填写《陕西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现场核查表》(附件2)。
申请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受理部门应在接到企业资质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联系预拌混凝土生产地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由预拌混凝土生产地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陕西市混凝土协会进行实地核查。
(十)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资质,申报企业工程业绩的,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前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发送《征询工程项目业主意见函》(附件3),征询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合同履约、管理能力效果及服务水平等方面的评价意见,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违反《规定》第二十三条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
(十一)企业工程业绩审查
1.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方面资质的,凡申报的工程业绩在已联网省市(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验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的,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发布平台)发布信息为准,无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发布平台中的信息不能证实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未进入发布平台的工程业绩,将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对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资质,凡申报在我市完成的工程业绩,按规定办理了施工许可或合同备案有关手续的,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2.对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方面资质的,申报工程业绩不在已联网省市完成的,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前向工程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业绩情况。
3.对申请公路、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的,申报的工程业绩由相关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4.对申请电力方面资质的,委托国网陕西市电力公司提出行业专家审查意见。
5.对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水运、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电子与智能化、防水防腐保温、环保等方面资质的,除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业绩材料外,还应提供能反应真实施工情况的证明材料(发布平台已有的工程业绩除外),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资质评审专家提出审查意见。
(十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十三)资质许可机关应做好档案管理、保存和数据统计工作,并按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档案应当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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