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资质审核工作分工 1、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见《管理规定》第九条),包括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职称人员(但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
立即咨询来源: 作者:中右管理 发布时间:2017-02-20 热度:
建筑企业资质审核工作分工
1、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见《管理规定》第九条),包括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职称人员(但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业资产的审核,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建筑企业”,具体名单见《实施意见》附件4-2直接申报的,由中央建筑企业审核。
2、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上述内容的审核组织抽查,被抽到企业的上述内容全部进行审查。
4、未被抽到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部仅对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进行审查。
证明材料提供与认定
1、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发布平台”)中有工程业绩、注册人员信息的,则无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对上述工程业绩,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备注”栏内和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案庭审部门审查意见栏中注明。
3、若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未进入发布平台,或在发布平台的信息不能证实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指标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对于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在已联网省市完成的工程业绩以发布平台完成,未进入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予以认定为有效业绩。
5、初审部门的意见需明确响应企业申请内容,有核验原件的记录,并签单齐全。
6、下放地方审查的内容,以地方审查意见为准。
7、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内容,若初审部门提出不符合项,审查时不直接作为否决项,需对照标准,综合审查所有资料,再作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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