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1-01 热度:
我省修订印发节水型城市考核办法与考核标准
本网讯 为加强全省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加大城市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近日,省住建厅结合工作实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了《陕西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陕西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考核标准》)和《陕西省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创建申报与考核办法》。原《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陕西省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陕建城发〔2017〕87号)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陕西省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创建工作的通知》(陕建城发〔2017〕88号)同时废止。
据了解,各设市城市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自评,总分达到80分以上的可以自愿申报。被撤销“陕西省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各设市城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住建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申报“陕西省节水型城市”称号。《考核标准》明确,陕西省节水型城市应具备法规制度健全、城市节水机构依法履责、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建立节水财政投入制度、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等五项基本条件,同时应满足相关基础管理指标和技术考核指标。各市(区)、县(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地表水和自来水的用水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均可自愿申报“陕西省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称号。()
责任编辑/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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