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因新、老政策之间的时间“断档”而导致的郑州经济适用住房通过“补差”进而上市交易“停摆”的问题,目前已得到解决:新的“补差”政策已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并开始执行。
日前,郑州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新的经适房“补差”政策,《通知》中明确,新的经适房“补差”标准,按经适房申请时间不同,划分为四档,分别是:
一、执行《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之前政策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
二、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有关规定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20%缴纳差价款。
三、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有关规定,于2012年9月1日之前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
四、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有关规定,于2012年9月1日以后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购房价的40%缴纳差价款。
与此同时,《通知》还要求,在经济适用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前,除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外,其他共同申请人在符合限购政策的条件下,可以购买其他房屋。此外,《通知》还表示,该文件所适用的范围为郑州市市内五区及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和郑州高新区,并强调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此通知为准。(来源:住建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