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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建筑资质,所承担法律责任你需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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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建筑资质,所承担法律责任你需要了解

来源:未知 作者:小苹果 发布时间:2020-05-11 热度: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具体到建筑业而言,挂靠主要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

“挂靠”即指工程实务中常说的“借名合同”、“戴帽子合同”。


工程挂靠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行为,那么建设工程挂靠的企业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呢?一起和小库来看一下吧:
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被挂靠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吊销资质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挂靠方与挂靠方双方均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二项: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建局:建筑市场六类行为违规企业将被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含挂靠、出借资质、违法分包等行为)
济南严惩建筑市场六类行为违规企业将被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为进一步规范济南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两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从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方面建立了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系统性综合处罚体系,“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建设”等六种行为被列入从重处罚范畴,相关违法违规企业将被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通知》明确,我市将建立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制度,存在六种违法违规情形的参建企业,将被责令整改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从快处罚。
其中,依法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单位处项目合同金额5‰—10‰罚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2%罚款,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处20万元—50万元罚款;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建设单位处50万元—100万元或工程合同价款0.5%—1%的罚款,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额25%—200%不等的罚款,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120日,12个月内发生两次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除上述六种纳入从重处罚范畴的违法违规行为外,《通知》还规定了列入济南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七种情形: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黑恶势力(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策划组织者);扬尘治理工作不到位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项目开工等方面将受到约束和惩戒,惩戒期限不低于1年。
我市加大了对上述问题企业的信用联合惩戒力度。《通知》明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实施信用惩戒,列入重点监管。同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推送至“信用中国(山东济南)”网站上进行公示,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负面评价,起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震慑作用。
此外《通知》还规定,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立即停工并启动动态核查,相关企业(注册人员)要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暂停执业)、吊销资质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度,不得参与评优表彰、政策试点、项目扶持等活动,同时限制其资质升级、增项申请等业务办理。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过媒体和政府网站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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