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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咨询来源:未知 作者:小苹果 发布时间:2020-01-10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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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明源地产研究院,作者:王恒嘉,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日前,明源地产研究院在深圳举办了“营改增”研讨会,现场火爆,数百位房企财务总参加了这次活动。会上,国内著名税务专家张伟分享了他从权威渠道得到的各种消息,以及应对营改增的独特技巧。会后,明源君独家专访了张伟老师,张伟老师提供了一种与现在的日常交易无关,却可以合法取得大量进项抵扣的办法……干货多多,请听明源君一一道来。
营改增政策的本质和进展
?理解营改增的本质有助于判断
理解增值税的本质,有助于帮助大家判断哪些政策是可能出台的,哪些政策是不能出台的,而不至于偏听偏信,也不至于去进行毫无用处的努力。
马克思《资本论》中著名的公式:商品价值=C+V+M,即商品价值 = 不变资本+可变资本+剩余价值。其中c表示的是生产资料价值,v表示的是劳动力的价值,m表示的是剩余价值。规范的增值税就是对“V+M”征收增值税。
张伟认为增值税按照固定资产的抵扣方法分为以下三类:1.不允许固定资产抵扣:生产型增值税;2.允许固定资产一次性抵扣:消费型增值税;3.固定资产按照折旧逐步抵扣:收入型增值税。
2009年,深陷金融危机的上一届政府,启动了生产性增值税变为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即:允许固定资产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从2012年在上海试点,开始了营改增大潮。目前经过四轮营改增的推进,已经有“三加七”的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
而之前还没有纳入营改增范围的金融保险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实际上都与房地产开发相关,所以说营改增是房地产企业生死线并不为过。
根据相关原理几乎肯定不能抵扣的部分包括:1、职工薪酬;2、政府规费;3、税金;4、拆迁补偿费;5、毛利;6、无专用票的。
?房地产营改增的时间:年内肯定出台,最大可能是10月!
《求是》杂志2014年刊登李克强总理文章《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李克强表示,系统考虑,营改增还有“五步曲”:第一,2014年继续实行营改增扩大范围;第二步,基本实现营改增全覆盖;第三步,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制;第四步,完善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配体制;第五步,实行增值税立法。请注意,李克强强调2015“全覆盖”。
财政部部长长楼继伟两会期间称“今年,按照计划应该完成‘营改增’的改革,也就是把生活服务业、金融业以及建筑业、房地产业的营业税全部改成增值税,最难的是不动产业转成征收增值税。”
“按照收入中性的原则,应当是税率都要提高一点,才能使得总收入不下降,因为大家都受益了。但是,在经济的下行期间,我们也不能够完全这样做,因此设计起来很麻烦……现在正在做这个方案,很难的一个方案,是“营改增”最难的一步,也是我们今年要出台的。因为很难,我不敢跟你说哪天能出来,反正今年得出来。”
也就是说,营改增肯定会在内全面落地。而根据张伟所知道的内部消息,最大可能是在10月。
政策:土地、利息不能抵扣?不动产逐渐抵扣?
内部消息称,正在修订报送中政策目前可能如下,但仍有大变动的可能:
?税率: 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等其他行业适11%税率,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出口服务: 对出口服务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明源君认为,房企最大的两块成本支出是地价和融资成本,因此大家最关心的是借款利息、土地,能否进行抵扣。而据张伟目前得到的消息是暂不允许抵扣借款利息进项税;更有说法指土地不允许抵扣的声音占了上风,这将是房企不能承受之重!(张伟讲这个的时候明源君听到现场一片哀叹啊!)
张伟认为,如果最终出台的政策,地价可以抵扣,将可能有以下几种方案:1、土地部门作为增值税纳税人,例如1.11亿元的地价,增值税按照11%分离后,销售价格1亿元,0.11亿元由开发企业抵扣。在地价不变的情况下,实际上是地方政府让利了。但是土地价格是否上涨,则是开发商与地方政府的博弈;
土地比照农产品收购发票,在招拍挂土地免税的基础上实行按照11%比例核定抵扣。这种做法可能会有空转的情况,收取土地出让金并抵扣后,通过政府奖励的方式进行返还,从而侵蚀税基;3、无论是土地部门作为增值税纳税人,还是由开发商核定抵扣,核定抵扣率定为6%。
?新增不动产进项100%纳入抵扣范围,但试点初期分年度按照5%比例抵扣,剩余作为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上文已经提到,允许固定资产一次性抵扣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按照折旧逐步抵扣的是收入型增值税。也就是我国以后将是消费型和收入型增值税并存。
?出台政策的思路和过程
而上述规定出台的过程,张伟作了如下分析(因为长期在税务部门工作,张伟的分析有助于大家理解政策出台的过程和影响政策的关键因素。明源君觉得,大家自己也可以根据这个思路进行一些分析):
立法者面对营改增至少有三个难题: (一)经过测算,不动产营改增减税效应过大。几乎几千亿元的减税,在经济下行通道时期,减税效应过大,财政难以承受。 (二)"冰火两重天"。住宅开发商下游作为终端消费者,不能抵扣进项,而建筑企业增税基本是定局的,其增加的税负必然向后传导,住宅开发商两边不靠,税负可能会有所上升。而商业地产,由于下游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减税额度大的惊人。总体看,不动产营改增减税力度很大,但却是冰火两重天。
为了解决减税过大的问题,原来的思维无外乎两个方面:
严格控制开发企业进项,比如采取土地抵扣率降低或不允许抵扣等方法。但是这种方式,一巴掌打下去,住宅与商业地产一块打,影响民生!
干脆不允许购进不动产抵扣,同时给予较为宽松的土地抵扣政策。这样做,倒是不影响住宅,因为住宅原本就不能抵扣。但是,一刀切不允许购进不动产抵扣,减税过大问题解决了,政策红利也几乎消失殆尽。已经有一个借款利息不允许下游抵扣了,不动产再不允许抵扣,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受到了极大破坏,更不是好方案。
想来想去,左右为难,而目前的方案有"柳暗花明又一村"之感:
允许下游抵扣,但是每年抵扣5%,减税效应大大递延,每年5、6百亿元的减税效应,财政可以支撑,政府满意了;由于解决了减税效应过大的问题,对于土地等抵扣项政策可以适当从宽,开发商满意了;而购买不动产用于抵扣的下游,毕竟是允许100%抵扣,虽然分期抵扣,优惠力度大大降低,还是比营业税时代强得多,下游客户也可以满意。这样从理论上来说,几个方面都可以满意,至少不是强烈不满了。应当是较好的制度设计。
购买地产的企业多年缴不到税的问题也迎刃而解了。例如,由于购买一座大楼,商场居然4、5年不缴税,由于购买厂房,工厂4、5年不交税,你让本届政府情何以堪?每年让你按照折旧额抵扣,有减税,但是也不至于缴不到税,也算皆大欢喜。
自己建造大楼自己出租的企业怎么办呢?难道是先视同销售全额缴纳增值税,然后再自己按照20年抵扣么?可是企业缺乏纳税必要资金啊!诸多征管难题,将会考验税务机关,收入型增值税,征管难度将相当高!
改革是利益的重新组合,牵一发而动全身,几家欢乐几家愁:既要考虑税制原理,体现营改增改革初衷;又要顾及各行各业的利益不能波动太大,做到平稳过渡;最重要的是必须保证财政能够承受减税金额。三个方面都理顺了,营改增这艘大船方能破浪前行!
而对于各方都很关心的存量房问题,张伟认为粗暴过度的可能性不大,比较大的可能性是有一个过度政策,其中简易征收5%的可能性最大。也有可能继续征收营业税。最终会划定一个线,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但房地产开发销售周期长,怎么认定“新”、“老”,将考验税务部门的能力和智慧。
房企应对“营改增”的关键和杀招
明源君之前曾在《营改增秘籍,地产大佬2015学不会就下课》一文中给出9个日常管理的建议,让房企取得尽可能多的专用票: 1、和具备正规资质的企业合作。2、增加面对企业客户的销售,增加商业地方投资。3、提高精装修房销售比例。4、提升企业内控水平。5、做好增值税发票的收集和申报工作的时间控制。6、项目对外经营做好核算。7、合同要对增值税发票有专门约定。8、所有对外交易合同要全部以企业名称对外签订。9、加强对承包人和分公司的管理。(了解该文章详细内容见文末“”)。
而张伟老师提出了一些崭新的角度,和大神级的解决方案:
?要重利润轻收入,注意进销项彼此之间的配比
在营业税条件下,销售回款100万,销售收入也是100万,而营改增后,销售回款100万,销售收入等于100/(1+11%)=90.09。也就是说,相同回款的情况下,账面上的销售收入将下降9.91%!
也就是说,在相同回款的情况下,收入会下降。所以:
(1)如果是上市公司,要在发布公告时详细解释,说明销售收入下降或增速放缓的营改增原因;
(2)企业内进行考评时,同营改增前比较销售收入业绩,要换算,不能直接比较。
营业税阶段,销售回款100万,支付价款80万,销售成本为80万,税金5万,利润为15万,而增值税阶段,销售收入如上所述为90.09,如果要保持15万利润,则缴纳税金仍为5万,也就意味着:
当“销售回款”与“支付价款”一致的情况下,至少需要取得4.91万元的进项税额,则利润与营改增前保持不变。换算为11%的税率,即:100万的销售回款,在购买成本不变情况下至少44.64万元的进项金额取得专用发票。
而由于营改增动了所有行业的奶酪,因此销售回款与支付价款都可能发生联动变化,需要按照此方法重新进行测算。
地产企业面对的另一个新问题是,进项和销项能否互相配比,以下两个方案,企业可以自行选择:
(1)采取一般方法,则预售前期缴不到增值税,但是在完工决算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缺乏销项与之相配比,导致预售后期缴纳巨额税款,而完工决算期形成巨额留抵税额。
(2)采取对预售收入按照预征率预征,完工决算清算的方式,预售前期明明有大量留抵,却缴纳了税款。但是可以解决倒挂问题。
?专用发票,谨防变形票
张伟老师曾经见识过甚至能通过系统初步审核,只是后来被查出曾涂改过的专用发票;
也曾经接触过通过虚假交易等获得乃至购买专用发票,相关人员最终获刑的案例,他提出以下注意事项:
(一)180天内必须认证!(二)认证当月必须抵扣;(三)票货款三流一致;(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四)第三方票坚决不能要;(五)发票形式也很重要(印章不符、非防伪税控清单)(六)谨防变形票;(七)建议招聘一个有增值税报税经验的会计,或者外包给有经验的事务所,平稳过渡营改增风险期(八)虚开与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责任。
?终极绝招:买专用票违法,但并购企业获得进项不违法
之前,有许多专家讨论如何取得“富裕税票”,但张伟告诉明源君,这种单纯的买卖,或者通过虚假交易的形式获得专用票,都是违法的,甚至有可能触犯刑法被判刑。
这是否意味着企业在现在的日常交易中无法获得足够专用票,就没有操作空间了呢?张伟给出了一个终极绝招:并购历史上有富裕进项的企业。
张伟告诉明源君,通过并购企业,获得所并购的企业的富裕进项,用于企业新的销项的抵扣,是完全合法的行为。之前许多工业企业,比如钢铁企业,都有大量富裕进项,但因为没有新的销项,进项沉淀无用。这些企业的并购价格对实力雄厚的地产企业来说,都不是太大,通过并购这些企业获得的可抵扣进项,够许多房企今后几年乃至10年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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