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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劳务输出公司需要什么条件,“走出去”不能

注册劳务输出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来源:建筑时报 作者: 朱树英 编辑整理:在线 面对中海外战略所带来的巨大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中国大小建筑企业千军万马一起“走出去”,在国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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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劳务输出公司需要什么条件,“走出去”不能

来源:未知 作者:小苹果 发布时间:2019-12-31 热度:

注册劳务输出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来源:建筑时报

作者:朱树英

编辑整理:在线


面对中海外战略所带来的巨大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中国大小建筑企业千军万马一起“走出去”,在国际市场里与成熟老到的国际建筑承包企业一较高下,建筑企业绝对要保持清醒的法律头脑,必须充分理解大机遇蕴含的大风险。


下文中将要提到的两个失败案例,就是因企业不注重防控法律风险而造成的。


案例一:施工合同签订失误——中海外波兰高速公路项目被巨额索赔


波兰高速公路项目


2009年9月,波兰A2高速公路开始招标,中国海外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海外),与国内四家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以4.4亿美元的价格中标A、C两个标段(约49公里),几乎比其它公司的报价低一半,连波兰政府预算的28亿兹罗提(约合10亿美元)的一半都不到。中海外在没有事先仔细勘探地形及研究当地法律、经济、政治环境的情况下,就与波兰公路管理局签下总价锁死的合约,以致成本上升、工程变更及工期延误都无法从业主方获得补偿,加之管理失控、沟通不畅及联合体内部矛盾重重,最终不得不撂荒走人。中海外在该项目中的主要问题如下:


第一,对东道国的投资环境未做充分了解,试图用“低价”战略获取项目。


但是,一方面,中海外对东道国的国情及法律状况不够了解。例如,波兰A2项目施工过程中,为迁移珍稀蛙类浪费了中海外大量的精力,事实上,基建和环保的冲突在欧洲国家司空见惯。早在2007年2月,波兰公路管理局计划开工修建一条“波罗的海之道”高速公路,需要通过罗斯布达河谷,该河谷作为珍稀生态区受欧盟保护。后来,由于环保人士和机构不断游行抗议,欧洲委员会也发出警告,波兰最终解除了合同,并修改方案绕道而行。


另一方面,对东道国市场的研究亦不完善。最典型的就是,在波兰A2项目中,预想的劳动力低成本优势不存在:很多设备需要当地有资质的工人操作,无法雇佣中国劳工,亦有很多工程分包给波兰当地的基建商,而按照波兰劳工法,海外劳工必须按当地工资水平雇佣。这就导致了人力成本的大大提升。


因此,在本项目中采用“低价”战略反而给建筑企业带来了危机。


第二,缺乏合同观念。


国际工程承包的项目投标、管理、建设等是一个系统的法律工程,项目的任何内容都要靠法律合同来界定与保障。在波兰A2项目中,中海外就忽视了合同的重要性,没有利用合同来规避风险,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意识,最终导致了巨大的损失。


波兰A2项目招标采用国际工程通用的菲迪克合同,中海外中标后和波兰公路管理局签署的是波兰语合同,而中海外只是请人翻译了部分波兰语合同,英文和中文版本的合同只有内容摘要。此外,由于合同涉及大量法律和工程术语,摘要也翻译得不尽人意。当时中海外急于拿下该项目,认为一些工作不必过细,其中甚至包括关键条款的研究和谈判。其中A2项目C标段波兰语合同主体合同只有寥寥四页A4纸,但至少有七份合同附件,仅关于“合同具体条件”的附件就长达37页。与菲迪克标准合同相比,中海外联合体与波兰公路管理局最终签署的合同删除了很多对承包商有利的条款、设置了诸多对承包人不利的条款。事后,中海外曾对外表示,这是造成工程失败的主要因素。


第三,风险意识淡薄,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


波兰A2项目施工伊始,全球经济复苏前景堪忧,且同时中标的其他路段施工亦未展开,因此原材料供应不紧张,价格尚处于低谷。但中海外没有意识到价格、供给变化很快,没有及时地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绑定利益,无从规避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一年间,由于波兰经济复苏以及2012年欧洲杯带来的建筑业热潮,波兰国内一些原材料价格和大型机械租赁费大幅上涨,砂子的价格从8兹罗提/吨飚升至20兹罗提/吨。挖掘设备的租赁价格也同时上涨了5倍以上。而当中海外以原材料、人工、汇率等成本骤升为由向波兰公路管理局提出对中标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时,波兰公路管理局依据合同以及波兰《公共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拒绝了中海外调整中标价格的要求。事实上,波兰《公共采购法》为了避免不正当竞争,而禁止承包商在中标后对合同金额进行“重大修改”。


最终,中海外宣布放弃A2高速公路项目,导致公路无法按期完工。


案例二:合同履约管理乱——中铁建沙特轻轨项目巨亏42亿


沙特麦加轻轨项目


沙特麦加轻轨项目,原本是一条让整个伊斯林世界振奋的标志性工程——连接麦加禁寺和阿拉法特山,全长18.25公里,时速最高达360公里。它的投资建设是为了避免2004年麦加朝觐时362人死于踩踏事故的悲剧重演。从商业角度看,总造价17.7亿美元的这一项目堪称近年中东基础设施建设风潮的标志。


2009年2月,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铁建)成为圣城轻轨的总承包商,中铁18局是具体承建公司。2010年9月23日,离竣工还有3个月时,18局董事长因工期延误在麦加被解职。在此情况下,中国铁建为全力确保工期进度,增加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项目成本大大超出预期。工程完成后,作为上市公司的中国铁建公告称,麦加轻轨项目将给其带来41.53亿元人民币的巨额亏损,几近其全年利润的一半。中国铁建解释亏损是由于开工后业主不断提出新的功能需求、指令性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地下管网建设和征地拆迁严重滞后等六大原因,导致项目工作量和成本投入大幅增加,计划工期被严重延迟。又由于中铁18局合同履约管理水平低下,在施工中没有及时加强合同履约的签证索赔的过程管理,没有积累相应的资料,导致工程的签证索赔未起到增加工程量和工期顺延的实际效果。


这是一个大型中央建筑企业疏于合同履约管理,工程签证和索赔根本不适应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客观需求所导致的典型案件。


企业如何防范参与“一带一路”的法律风险



习近平推进“一带一路”


(一)必须会熟练运用菲迪克合同


菲迪克合同被称为国际承包工程的“圣经”,是跨国承发包工程的通用合同文本。我国是该国际组织的成员,我国国内建设工程合同文本也借鉴菲迪克经验。


在我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前提下“走出去”承包工程,不同于传统的“经援”或“援外”工程项目,其更主要的本质特征符合国际工程承包激烈竞争的市场规律,项目承发包双方均应适用跨国承包工程通用的菲迪克合同。“走出去”的建筑企业必须尊重并建立一套适应当地制度、法律、文化的企业管理制度。这是国内建筑企业在国际市场做大、做强、做久的必由之路,也是建筑企业从跨国经营到跨国公司的必经之路。


菲迪克合同文本不断经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一整套规范性文件,通称为国际工程合同的“彩虹系列”。在国际承包工程中一般用到的都是“红皮书”。菲迪克合同制定主要适用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最大的特点是法律适用既已形成的生效判例,因此,菲迪克合同文本具有延续性,即使有新的版本出台,也不会废止旧的版本。因此使用菲迪克合同须明确适用的是哪一年的版本。


在“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下“走出去”的中国建筑企业,首先必须了解使用菲迪克合同存在着项目所在国法律体系的区别,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前提条件。前述两个重大工程项目的签约、履约管理失误,都与此有非常直接的因果关系。我国法律体系是大陆法系,而菲迪克合同则是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的产物。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其思维方式有本质区别。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判案的依据是法律条文;普通法系以英国法、美国法为代表,属于判例法,判案的依据不仅是法律条文,还包括生效判例。因此,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按照法律条文判案,因其对法律条文理解各异,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比较普遍。



(二)必须加强签证索赔管理

1、严格控制成本,获取合理利润


在成熟的国际市场经济体制下,“最低价中标”是一种通行的评标方式,无论在国外的政府采购还是市场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均得到广泛的运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然而,我国建筑企业“走出去”的初级阶段,奉行“准备付点学费”、“不投亏损标”之类不求进取的策略,甚至不计成本的“低价大比拼”,使得“最低价中标”演变成“最低价抢标”。例如,前述中海外在波兰以4.4亿美元的绝对低价抢得预算需10亿美元的波兰A2高速公路的两个标段,绝对低价带来巨大亏损致使工程无法继续正常施工,“低价抢标”之后又“撂荒走人”,导致被发包人巨额索赔。如此“最低价抢标”,不但阻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也严重阻碍了我国建筑企业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的发展。


作为一个国际承包商,完成项目只是手段,通过项目获取合法利润才是目的。因此,企业在“最低价中标”中,一定要合理、全面的考虑各种因素。如材料、人工、工程进度、工程安排、设备效率等因素。企业还需要考虑汇率、政策、战争等因素,强化合同的签约审查和履约管理,注重合理利润的合法取得,这样才能使我国建筑企业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建立良性发展机制。


2、进军高端市场,提升国际信誉


从国际工程承包模式的变化和发展来看,确实存在着我国建筑企业的承包方式和范围从行业低端向中、高端发展的趋势,市场也表现出了迫切的需求。一段时间以来,我国“走出去”的建筑企业尤其是中央大型建筑企业,已逐渐从施工总承包方式向工程总承包即EPC总承包(指承包人承包范围为负责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方式发展。在我国“一带一路”战略发展的前提下,我国的投资人包括不少承包人已成为项目投资人或者国外项目投资人的合作人,也即中国承包人的市场地位正在发生着重大变化。在“一带一路”投资项目中,中国承包人已从单纯的施工或工程承包向BOT(建设-经营-移交)、BT(融资-建设)、PPP(公私合作关系)的模式发展,尤其是在“一带一路”投资建设项目中探索PPP的模式,将成为中国建筑企业的最高端、最重大发展机遇。因此,中国承包人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话语权和决定权正在发生根本的改变,这种改变正在导致中国投资人有权决定承包人、或者中国总承包人有权决定工程分包人,在“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前提下,将有更多的中国中、小建筑企业随船出海,搭车出征,形成千军万马“走出去”的壮观局面。


3、勤于签证与精于索赔


在激烈的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竞争中,承包人共同把“低中标、勤签证、高结算”的九字方针作为加强合同管理的法则。在菲迪克合同的前提下,工程签证和索赔是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最有效手段,特别是建筑企业要维护自身权益和实现盈利目的,必须做到勤于签证,精于索赔。然而,对于我国建筑企业来说这绝对是个认知理念和合同管理的短板和弱项,也是我国建筑企业在国际工程建设中最大的障碍,前述中海外和中铁18局的重大失误无不因此造成。中国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传统、法律观念缺乏等诸多因素,使得很多建筑企业不熟悉签证和索赔的履约管理,不重视证据的收集、保存、管理,造成有许多索赔机会却因没有相应的证据而不能索赔或索赔不成的结果,因此,加强菲迪克合同的签证索赔管理,将决定着我国建筑企业能否在“一带一路”前提下顺利“走出去”,也决定着国际承包工程的成败。


认真做好合同履约过程中书面证据的搜集固定和分类管理,及时办理书面确认签证,妥善保存、记录证据。实施包括招标文件、往来函件、现场记录、会议纪要、财务记录、工程中的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交接记录、建筑材料和设备全面的记录、凭证和报表、市场信息等等的证据,并做详细的分类;在工程施工中,对于口头指令变更工程的任何变更指示,更要重视并做好反向签证手续,及时形成签证和索取书面确认证据,为企业自己的权益保护做好充分的证据准备。中国建筑企业的法务和合同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监管国际工程承包过程的机制,及时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疏漏,合理把握签证手续和索赔机会。建筑企业一定要熟悉工程所在国的法律规定,严格按照菲迪克合同约定,及时地提出索赔要求,切勿因不知时效、不了解菲迪克合同相关条款而错过了索赔的机会。



综上,在“一带一路”政策大热的国际形势下,中国建筑企业应保持清醒的头脑,不仅要乘势“走出去”,还要通过“走出去”实现共赢,在激烈的竞争中占得优势。中国建筑企业只要尽快与国际接轨,全面加强菲迪克合同管理和签证索赔管理,就一定能够借助我国“一带一路”战略发展的大船,乘风破浪,顺势前行。




* * 有态度 * 有建识 * 有情趣 * *


近期活动:

一、国际EPC项目“全链条式谈判”理念、技巧与实战案例”专题

12月28日-12月31日 厦门

2016年1月20日-01月23日 深圳

二、FIDIC合同应用能力提升高阶工作坊

2016年4月20-25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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