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方面的专业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事项后续衔接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 [2016]8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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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方面的专业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事项后续衔接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16]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做好取消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我部负责审批的建筑业、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企业资质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以及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个人执业资格(以下简称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将按照国发[2016]9号文件要求,组织修订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的相关规定。
二、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对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事项出具初审意见。为保证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审批工作的正常开展,方便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人,在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订颁布之前,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继续受理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齐全的,继续按照现有申报途径报送我部。
三、建筑业企业换证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工作仍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3]106号)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3月10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5]87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要求,为做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以外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二)我部按照《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核发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以及同时核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换证程序
(一)我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程序。
1.申请换证的企业通过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以下分别简称《申请表》、《采集表》),点击“上报”,同时打印《申请表》和《采集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别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应将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企业名单及企业章程,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应将其所属单位名单在2015年10月30日前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各省级主管部门分批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附汇总表中全部企业的《申请表》、《采集表》、旧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包括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相应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并报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对于《申请表》、《采集表》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资质信息不符的企业,其换证申请我部不予受理。
3.我部受理企业换证申请20日后,省级主管部门可到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统一领取企业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按要求提交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的特级资质企业,同时换发有效期与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一致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取得有效期1年旧版资质证书的,新版资质证书有效期与原有效期相同)。各省级主管部门在发放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应收回企业全部原资质证书,并依法予以销毁。
4.2016年6月30日起,我部停止受理企业换证申请。
5.我部将定期公布已换发新版资质证书的企业名单。
(二)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换证工作的有关具体实施程序可参照本通知制定。
三、有关要求
1.企业应按照《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换证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字承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不予换证,并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2.按原标准取得主项资质为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规定简单换证后一年内,企业申请原资质并入同等级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考核其业绩指标。
3.按原标准取得主项资质为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等级的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4.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应在为其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后,再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核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形的,可在换领新版证书后,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5.换证后企业申请特级资质的,仍使用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其中,《初审部门审查意见(总承包特级企业)》中的国家级工法、发明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项无需填写初审意见。
6.新版企业资质证书应使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证书打印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地址:www.mohurd.gov.cn/docmaap)进行打印。使用自行开发证书打证系统的省(区、市)应按照我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证书打印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接口标准,与我部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即时向我部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更新。
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提出具体工作安排及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工作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385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10月8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3]10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方便服务企业,提高审查效率,经研究,决定将部分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计与施工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委托各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主管部门”)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由我部负责审批资质资格的建设工程企业,凡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13年10月1日(含)后到期的,其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交由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二、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申请材料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各建设工程企业应通过我部网站下载“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各省级主管部门。
三、各省级主管部门应按现行资质资格标准和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完成审查工作(包括公示和受理申诉、调查举报等),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在审查结束后5日内,按资质类别分别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附汇总表上全部企业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报送我部。
四、我部将根据各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同意延续资质资格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
五、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资质延续审查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审查工作要求,规范审查工作程序,保证审查工作质量。
我部将对各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工作定期进行抽查。对于违反规定或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企业通过资质资格延续的,我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对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资格。
六、企业资质资格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在其有效期届满后1个月内将企业名单上报我部。
七、涉及我部审批的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消防等方面的资质,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申请由我部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其资质延续审查工作仍由我部组织实施。
八、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所属单位的资质延续审查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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