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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讨薪罚款10万元,发短信“诽谤”项目经理贪污罚款5万元,在项目部辱骂、“诽谤”项目经理罚款30万元……近日,一份“最牛劳务结算单”在网上曝出后引发网友广泛热议。![]()
▲工人骂了项目经理罚“包工头”30万元收到这份“罚单”的劳务公司负责人告诉陕西青年报记者,他们向建筑方讨薪一年多了,不仅讨薪未果,还收到了这份罚款单。开具此份罚款单的建筑方项目经理黄先生称,罚款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的,“这只是初版,具体怎么执行要看和劳务公司商量的结果”。昨日,北青报记者联系到“最牛劳务结算单”的接收方四川众意劳务公司。该公司负责人李先生说,2013年5月,该劳务公司与承建陇县“兆兴锦都”项目1号和4号楼的西安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劳务公司安排来自四川和陕西等地的150多名工人在该项目下干活直至2014年8月楼房封顶。“项目结束后,建筑方以开发商没钱为由拖欠薪资,我们找过建筑公司,也找过开发商,都没有拿回钱。”李先生对北青报记者表示。“不仅如此,他们还给我们开具了一个罚款单。”李先生向北青报记者提供了长达六页的“陇县兆兴锦都项目1号和4号楼众意劳务结算单”。该劳务结算单上叫做“违反合同约定涉及项目”的一栏下总共列出了21条罚款项目,罚款项目五花八门,有工人和建设方管理人员吵架罚款的,有工人因为讨薪挨罚的,也有人发短信告状被罚的。北青报记者在该结算单上看到:刘某和熊某无数次在项目部大声辱骂、诽谤项目经理,罚款30万元;梁某给孔总发短信诽谤项目经理贪污,罚款5万元;劳务工人讨薪围堵开发商,罚款10万元……名目繁多的各类罚款加起来总计87.4万元。昨日,北青报记者联系到西安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陇县“兆兴锦都”项目的项目经理黄先生。他承认这份结算单是由他本人开具的,里面的罚款项目,都是按照之前西安天业建筑工程公司和四川众意劳务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执行的,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规定。“我们的合同里就有这样的条款。”黄先生告诉北青报记者,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履约担保、安全文明施工等条款,劳务方避免信访、投诉、追讨工资等有损建设方信誉的事件发生,如发生类似事件,建设方将扣除劳务方的履约保证金每次5万元以上。“项目进行过程中,劳务方有很多干扰项目进度的行为,比如围堵、辱骂甚至扔啤酒瓶差点砸到我们工作人员等。作为项目经理,我必须保证这个项目不受干扰地正常进行,所以我只能开具这个罚单”。至于建筑公司是否拖欠工人薪资一事,黄先生表示,“我们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份结算单是我们和劳务公司之间的矛盾纠纷”。同时,黄先生还向北青报记者表示,“这份结算单只是初版,上面就是这么一写,并不代表我们一定要这么做,至于具体怎么处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要和劳务公司坐下来商量解决。按照我个人的想法,实在不行的话才走司法程序。”对于这份“最牛劳务结算单”,劳务方负责人李先生认为:“当初签的合同里有的担保、安全文明施工等条款就是霸王条款,我们不签也没办法”。
陕西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认为:农民工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讨薪,从媒体报道的建筑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来看,其中一些条款限制了农民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因此一些条款有违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比如像信访、投诉这些都属于合法手段,不应禁止。但禁止采用非法手段讨薪则是可以在合同里进行约定的。因此,建筑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还要看合同的具体条款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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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副教授叶雷:莫急着给“最牛劳务结算单”定性
这年头,欠钱的都是老大,被欠的讨薪不成,还收到巨额罚单,加上“最牛”一词确实可以挑起人们的同情与愤怒,恨不得用口水将这家公司淹死,帮农民工兄弟要回血汗钱。但据开具罚单的项目方的说法,提醒我们需要冷静、中立、客观,不能因为“建筑公司欠薪”的思维定势,就急着给这份“最牛劳务结算单”定性。既然是劳务公司讨薪,建筑公司、劳务公司、农民工三方的关系大概是:建筑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将相关费用打包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再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等。至于建筑公司所说“我们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需分情况看待。一种可能是建筑公司耍赖,以工资支付的关系偷换概念,实际上,拖欠劳务公司相关费用与拖欠农民工工资在本质上是一样的。这时,“最牛”劳务结算单无疑就应成为最有力的执法证据。另一种可能则是建筑公司按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扣减一些费用,致使劳务公司不能按照其与农民工签订的合同支付工资。此时,究竟是劳务公司欠薪,还是建筑公司欠薪,则需理清后再定论。
抛开实质欠薪的问题,焦点就落在了建筑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上。建筑公司说是按条款执行;劳务公司说“同里的担保、安全文明施工等条款是霸王条款”;律师则认为其中一些限制了农民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条款应属无效,比如像信访、投诉这些都属于合法手段,不应禁止。实际上,合同相关条款是否有效,关键要看限制性的前提规定,可由司法程序来裁决。建筑公司列出的21条罚款项目,如“有工人和建设方管理人员吵架被罚的”等居然都有合同条款来保障其罚款权,可见建筑公司在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时,是花了功夫的。其中的细节值得玩味,农民工曾经讨薪,曾经发短信告状,曾经信访、投诉,可问题却没有得到解决,这究竟是执法部门不作为,还是因为有建筑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而不作为?劳动而得酬,是天经地义的事。至于相关合同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是另一回事,只要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没有载明,或者载明的无效,那么,作为欠薪的直接主体,劳务公司还是赶快想办法,先结清了农民工的欠薪再说。
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合同分歧,完全可以走司法程序来解决。但“最牛”劳务结算单无疑是在提醒劳务公司:一,要有法律意识,《劳务承包合同》无论如何都不能是“不签也没办法”的事情;二,劳务公司也是有技术含量的,不可继续粗放式经营。但无论如何,劳务公司都不应在“三角债”的掩护下,借“最牛”劳务结算单转移视线来行继续欠薪的事实。
来源:陕西青年报 邢颖 ;华中师范大学副教授 叶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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