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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房建资质,BT项目不再是PPP项目

一级房建资质 作者:汪金敏律师, 来源:“索倍工程圈” 6月26日,财政部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要求加快推进政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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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房建资质,BT项目不再是PPP项目

来源:未知 作者:小苹果 发布时间:2019-11-11 热度:

一级房建资质

作者:汪金敏律师,

来源:“索倍工程圈”


6月26日,财政部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9]57号),要求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示范工作,尽早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范例,助推更多项目落地实施。

财金[2019]57号文中明确,上报备选PPP示范项目的基本条件。其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对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财政部将不予受理”。这一基本条件,从反面表明,BT模式项目不再是PPP项目。

从这点看,财金[2019]57号文,从政府正式发文的角度界定了PPP模式范围,这颠覆了理论界及实践界,一部分人对于PPP项目的模式范围原有的界定和看法。

一、理论上,PPP项目模式不固定,不可复制

在政府的积极倡导和社会资本的高度关注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中国大地上热潮滚滚。

一直以来,无论是在政府层面,还是理论实际层面,PPP是没有固定模式和套路可以简单复制的。如何促进PPP项目快速落地?是BT、BOT,还是TOT、TBT、BTO,或者别的,究竟哪种模式才符合PPP的特征而应被纳入政策范围?这在学界和业界一直众说纷纭。

例如:中国交建总裁助理、投资事业部总经理赵喜安在一次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曾表示:“PPP在中国不是新鲜事物,实际操作中的模式比理论界探讨的要更为丰富更为多样,所以简单的说某种模式是否属于PPP没有太大的意义” 。

赵喜安认为,“一个PPP项目理想的运作模式应是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发挥出较好的效率和效益,这才是做好PPP的核心。如果过分地纠结于某种运作模式是否属于PPP,实际意义不大。因为每个地方的资源、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所以实际操作中项目的模式比学界探讨的要更为复杂多变。”




比如,有一些观点认为,长达十几年的项目才是PPP,周期五六年的BT项目不应是PPP。但在现实中,项目投资周期并不是长期就好、短期就不好,因为一些地方政府财力强,短期或提前回购项目也很正常。


他说,PPP模式就是让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得到最佳的配置,这才是最重要的,千万不要拘泥于PPP需要满足多少要素。中国交建在基础设施领域投资了100多个项目,大多数是政企合作的PPP项目,几乎每个项目的运作模式都有自己的特点。



二、财政发文反面规范PPP 项目模式原因

财金[2019]57号文中明确,严禁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变相融资,对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财政部将不予受理。

原因为何?

1、政府推进PPP项目的根源

政府推进PPP项目的根源,最直接的目的是为缓解经济的压力,以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带动经济发展;最根本的目的,是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利用社会资本的资金及优质的管理资源能力,提高社会供给的服务水平。

2、BT 模式项目不能达到政府目的

BT模式是“委托-建设”模式,即政府委托具有工程建设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工程建设,由施工企业进行融资,在建设完工后,项目转交给政府。从法律关系上看,BT是一种委托关系。在委托与被委托的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对于被委托人完成的委托事项,对外承担责任,委托事项的效力归于委托人。因此,如施工企业融资资金使用不当,融资借款无法偿还,或者资金链断裂,最终均为政府买单。

财金[2019]57号文中明确,“存量项目可通过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转型为PPP项目。对合同变更成本高,融资结构调整成本高,原债权人不同意转换,不能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降低债务成本和实现“物有所值”的项目,财政部将不予受理。”这表明,BT项目必须通过转化,变为PPP项目,且同时符合其他要求,财政部门予以受理。

自从2013年PPP项目推进以来,地方政府为了解决债台高筑的地方债务,将原先的一些BT项目变相包装成PPP项目。但却没有改变通过保底承诺等方式来吸引社会资本,最后导致PPP项目变成了“四不像”。这与财政部想要的效果完全变了样,PPP的优势也完全没有体现出来。因此,必须严禁这类行为,帮助PPP项目“去伪存真”。

结论:财政部明确,BT项目不是PPP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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