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9-07 热度:
近日,经厦门市政府研究通过,新修订的《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实施。根据新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可申请对象范围更广了,租赁对象中的“各类引进人才”调整为“各类人才”;租金更优惠,优惠比例由原来的20%调整为30%;配租房源条件更优了,准入退出更完善了。
变化1 申请对象范围更广 在厦无住房的各类人才均可申请
此次,《管理办法》对租赁对象进行调整,扩大了申请对象范围,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对象中的“各类引进人才”调整为“各类人才”。
根据现在的《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包括三大类: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年收入为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且在厦无住房的各类人才;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优先保障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和本市重点发展产业的在厦无住房职工。第二、三类租赁对象由单位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单位集体宿舍使用。
也就是说,除了本市户籍有住房困难的“夹心层”家庭,在厦无住房的各类人才、在厦稳定就业的无住房职工都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变化2 租金标准更优惠 优惠比例从20%提高到30%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金优惠制度,即承租人首先需要全额支付市场价租金,租赁满一季度,无违规行为且经公示无异议后,运营企业将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主动返还上一季度租金优惠款。而且,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租金优惠比例由按市场租金标准的20%调整为30%,与目前单位集体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优惠比例一致。
同时,《管理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每年评估测算一次,在租赁合同期内市场租赁标准不作调整,续签租赁合同时的租金按续签时执行的市场租金标准计取。
变化3 准入退出机制更完善 增加摇号产生单位选房顺序号方式
《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退出流程,让其更加完善。
准入方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按批次租赁制度,除了本市户籍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家庭可以个人名义进行申请之外,租赁给各类人才、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都应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含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单位)集体申请。《管理办法》此次完善了单位集体申请程序,增加了通过公开摇号产生单位选房顺序号的方式,提高了配租效率。(来源:住建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