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安徽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进一步提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分配以后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是指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用于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的资金,包括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市县财政部门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实施细则》明确,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绩效目标为导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实行省对市、市对县的分级评价制度,建立以市县评价为基础、省里复评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机制。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预算年度内各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和居民满意度情况进行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以几个预算年度为周期的中期绩效评价。(来源:住建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