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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经适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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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经适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6月15日起施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5-31 热度:

  日前,《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对外发布,该细则将从6月15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细则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在补交差价款后,可取得完全产权并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也可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原则上不得上市交易,房屋产权不得变更、转移。
  未取得完全产权前经适房只能自住
  细则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房屋有限产权,只能由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出租、出借、闲置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
  经批准用于政府主导征收或拆迁项目及本项目征收安置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产权界定按照拆迁安置和房屋征收有关规定执行。政府主导征收项目包括各级政府(含市政府直属机构)组织实施的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公益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民搬迁项目、棚户区改造等重大民生项目。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购房人在补交差价款后,可取得完全产权并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不动产登记部门在房屋登记簿中取消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性质记载,重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购房人在补交差价款后,也可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交易相关程序,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相关税费按规定缴纳。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原则上不得上市交易,房屋产权不得变更、转移。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原购买价格回购。回购资金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专项资金中列支。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统筹使用。
  离婚析产等情况转移变更产权不受购房年限限制
  因法定继承、离婚析产、法院判决、法院裁定、法院调解等原因,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确需发生转移变更的,不受购买年限限制,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后,如受让人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可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如受让人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应按本细则规定缴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细则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为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权利人,且经其他权利人书面同意。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满5年。无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住房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申请的情形。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设定抵押的,还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未退出保障再次购房不能办理权属登记
  细则规定,因各种原因被要求退出经适房保障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回购通知,告知回购理由、回购价格及迁出期限。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迁出并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回购协议,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其移交住房并完成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回购款。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迁出的,并拒不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向未经审查、不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违规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成其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责成其补缴违规时间节点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类似商品住房的差价,并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再次购买其他房屋的,应按照本细则规定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未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新购房屋网签备案手续。
  未经批准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经适房
  未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未取得完全产权批复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不予办理房屋租赁备案,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变更和转移登记,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细则适用于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管理。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执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区县的业务指导。(来源:西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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