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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取消建造师等12项建筑事项的省级审批
发布时间:2017-05-17 16:59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在2月19日发布《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决定再取消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
 
  原文如下:
 
  
 
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文件中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有12项:
 
  1、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一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
 
  2、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批
 
  3、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
 
  4、一级注册结构师和其他专业勘探设计工程师注册的审批
 
  5、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
 
  6、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审批
 
  7、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8、甲级、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探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审批
 
  9、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审批
 
  10、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审批
 
  11、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批
 
  12、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批
 
 
 
  其中涉及建筑业企业许可与审批的相关内容,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20年第22号)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二十条内容: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申请上述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涉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批相关规定,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第七条与第八条内容: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