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已于3月1日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省住建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新规设立为期2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仍可持原资质承包工程。
关于“过渡期”问题,上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管理规定施行之日(2020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有关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不批准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实施意见还指出,企业应按照《规定》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同时申请资质换证。
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原则上按照相关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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