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就位”规定说明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9〕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和《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385号)的要求,所有已有资质企业需要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证工作。
”资质就位换证”时间
原资质证书中涉及到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企业,应在2016年10月31日前提出换证申请,2016年11月1日起,停止受理该类资质的换证申请;其中涉及公路、水利、水运、通信、铁路等方面资质的,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提出换证申请,2016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该类资质的换证申请。
原资质证书中涉及到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公路、水利、通信、电力方面资质的企业,原则上应在2016年7月31日前提出换证申请;涉及到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方面资质的企业,原则上应在2016年9月30日前提出换证申请。
其他企业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符合条件时申请换证。
2017年1月1日起,停止受理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的换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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