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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条件
发布时间:2017-04-20 15:21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按行政区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认定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的15日内通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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