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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能完成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
发布时间:2017-02-20 08:53

  由于建设部颁发了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企业以前的”资质证书”将在2017年1月1日以后就不能使用,企业必须要在2017年1月1日前完成”资质就位”,否则将会影响企业正常运营,企业将不能在继续接工程。为了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企业必须完成资质就位。企业只要是在新的资质标准范围的都可以顺利的完成资质就位,不会对企业造成损失。

  那么怎样才能顺利完成资质就位?建设部给出了相应的解答: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按照新的资质标准就位。

  资质就位的企业包括:

  (一)按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建[1995]666号)、《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1996]608号)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建施[1993]770号),领取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和施工承包企业;

  (二)领取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专项承包企业和非等级企业;

  (三)领取了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信、资格、许可、认可等证书的企业;

  (四)按照《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建建[1995]533号)设立,并取得了资质证书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五)符合《规定》以及《标准》所列条件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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