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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五、六条
发布时间:2017-02-20 08:53


      ”建筑工程””资质代办”以及管理无疑是国家的重点对象,对此有明文规定:

  第二章 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