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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我国工程总承包“双资质”制度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总承包方式适用上
赋予建设方更大自主权
明确支持联合体承接总承包项目
前期设计单位可以参加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可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
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
01
建设单位承担的成本风险
02
招投标
03
项目发包、分包
04
关于合同
以上解读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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