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代理社保 >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发布时间:2020-05-07 11:46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及《陕西省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函〔2002〕97号)文件规定:

单位成建制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省、省内跨统筹地区、本统筹地区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

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迁转证明。

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60日内持证明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自转出地停止缴费的当月起缴纳失业保险费。

转出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