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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许可条件
发布时间:2017-02-20 10:31

  代理记账许可条件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申报材料:

  (一) 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标题。应明确表述申请报告的主要目的。2.主送单位。必须是具体办理代理记账审批事项的财政机关。3.申请理由。指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理由及现已具备的条件等。

  (二)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申请表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情况表

  (四)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

  (五)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清册

  (六) 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七)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八)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九)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05年27号令)

  1、申请人按《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向所属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申请表》等表格;

  2、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报告、申请表及出示的有关证件、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留存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