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2019 根据《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西安市 2016 年度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的决定从 9 月 1 日起,开展 2016 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立即咨询来源:未知 作者:小苹果 发布时间:2019-11-11 热度:
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2019
根据《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西安市2016年度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的决定从9月1日起,开展2016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四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申报时间
今年,缴费基数申报分2个阶段进行:
(一)无退休人员的参保单位申报时间为2016年9月1日至9月30日。
(二)有退休人员的参保单位申报时间为2016年10月8日至11月30日。
五、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四险”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应大于等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二)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2019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大于201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2019年本人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高于15798元的,以15798元作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低于3160元的,以3160元作为缴费基数。
(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符合并轨条件的“4050”人员按3160元作为缴费基数。
(五)停薪留职、单位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以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档案工资低于5266元的,以5266元作为缴费基数。
(六)参加工伤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5266元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七)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入基数以2016年1月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为准。
(八)在人事代理机构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可按照3160元或5266元确定。
六、注意事项
(一)职工基本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从2016年1月起按新基数缴费。
根据《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一、费率政策
在确保全市参保人员三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的前提下,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阶段性降低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在费率调整期限内,新参保单位统一按降低后费率标准缴费。执行期满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均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既定费率政策执行。
(一)失业保险。全市统一将失业保险费率由陕西省规定的2%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0.7%,个人缴费比例由0.5%降至0.3%。
(二)工伤保险。全市统一在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30%。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后,参保单位费率不得低于0.2%,基准费率已为0.2%的单位不再下浮。
(三)生育保险。全市统一将生育保险费率下浮至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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