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的单位在发生纳税事项时,是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一般是在单位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就要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机关会在收到企业......
立即咨询来源: 作者:中右管理 发布时间:2017-02-20 热度:
新成立的单位在发生纳税事项时,是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一般是在单位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就要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机关会在收到企业的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单位在拿到税务登记证件后,还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税务机关在接到领购申请时,会发给单位一个发票领购簿,单位凭发票领购簿来核准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
中右管理进行了如下整理:
如何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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